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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电力创新成果评价管理办法
来源:管理 发布时间:2020年4月2日

第一章? 总? 则

第一条?为了引导和鼓励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(简称“协会”)会员企业积极开展创新研究与实践活动,不断提升创新能力,推动山西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。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(简称“中电联”)《电力创新奖奖励办法》,结合山西电力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的评价和推荐,遵守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采取评价专家依据标准独立评价打分,与评委员会合议评价的办法,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。

第三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是电力创新奖的组成部分,优秀成果由协会发布、推广,并择优向中电联电力创新奖奖励办公室推荐。同时,向山西省相关机构推荐。

第四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每年评一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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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? 评范围

第五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评价范围如下:

山西电力创新成果:主要是对在山西电力技术、电力企业管理、电力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创新,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应用类和软科学研究类成果。

山西电力创新成果(技术类):主要是对提高山西电力行业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计、新产品等,以及在电力建设项目中形成的技术创新成果。

山西电力创新成果(管理类):主要是对运用现代科学理论,或采用先进技术方法,在企业制度、管理理念、管理方式和组织方法、标准化、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改进与创新,并经过实践证明,有显著的作用和效果的管理成果。

山西电力创新成果(企业文化类):主要是对运用现代科学理论,在企业文化建设理论及实践方面进行的改进与创新,并经过实践证明,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的企业文化建设成果。

第六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评价设三个等级(一、二、三等)。各等级项目数量原则按照1:2:3的比例确定。

成果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见附件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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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?评价机构

第七条?协会组建山西电力创新成果评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评委员会”),由协会及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。负责评价山西电力创新成果项目。

评价委员会设立技术类、管理类、企业文化类三个专业评价组。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评价,提出各类优秀成果项目建议名单,形成书面评价意见。

第八条?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设在协会秘书处管理咨询部,是山西电力创新成果评价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订山西电力创新成果评价工作方案;

(二)负责山西电力创新成果的评价组织工作;

(三)统一组织项目申报、评价、发布、推荐等;

(四)组织项目异议调查,提出处理意见;

(五)联系并接受中电联电力创新奖奖励办公室的业务领导;

(六)完成评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九条?参加评价的专家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长期从事相关专业科研工作或行业、企业管理工作,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;

(二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能准确掌握评价标准;

(三)遵守保密规定,不泄漏申报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。未经项目完成单位同意,不使用申报项目的保密技术,不私自翻印和截留申报材料;不透露评价专家评价意见,不透露本人评价项目;

(四)坚持集体讨论,协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,排除一切干涉;

(五)能够本着科学、公正、独立的原则行使评价权利,并对本人评价意见负责。

第十条?实行回避制度,当年申报项目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人员,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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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? 推荐及申报办法

第十一条?推荐及申报成果包括以下类别:技术类、管理类(含标准化、信息化)、企业文化类。

第十二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采取单位推荐与会员企业申报相结合的办法。不接受非会员单位申报。协会会长、副会长单位和协会分支机构(分会和专业委员会)可推荐所属企业(单位)的成果。协会常务理事、理事及会员单位也可直接申报成果。

同一项目只接受一个单位推荐或申报。

第十三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推荐及申报程序:

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时,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。

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,但属于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合作完成时,可由合作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。

申报项目的完成单位全部不属于会员单位时,如果是会员单位委托的项目,由第一完成单位按项目来源通过会员单位申报或推荐。

第十四条?推荐及申报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,并负责对推荐材料的初步审查。推荐书及有关证明、评价材料应当完整、真实、可靠。

山西电力创新成果项目推荐书由办公室统一制定(见附件3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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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? 申报要求

第十五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申报项目须经过相关机构的鉴定和评价,成熟完备,经年以上的实际应用,证明具有创新性、经济性和效益性。由申报单位向评价委员会作出:不存在权属、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争议的承诺。

第十六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项目主要完成人、完成单位限额如下:

申报一等成果项目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,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;

申报二等成果项目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,完成单位不超过4个;

申报三等成果项目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6人,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。

第十七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、完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,由项目申报单位填报。

第十八条?独立完成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组织申报,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。

第十九条?涉及国防、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,已获国家级或省、部级奖励的项目,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、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成果,争议未解决的项目,不得申报山西电力创新成果。

已解密的国防、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、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,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,方可申报。

第二十条?往年申报过山西电力创新成果的项目,不得再次申报。

第二十一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申报的其他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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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? 评价程序

第二十二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实行分级评价及公示制,即形式审查、专项评价评价委员会审定。

第二十三条?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主要对材料格式、完整性、时效性进行审核;对合格的项目提交专项评价评价;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,通知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,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,视为无效申

第二十四条?各类评价组负责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价,专业评价分技术初和现场复。技术初主要对项目创新水平、技术难度、成熟完备程度、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,根据评价得分排名,确定进入现场复的项目。现场复采用会议答辩方式,以定量打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主要对项目创新水平、技术难度、成熟完备程度、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,并提出各类成果等级建议。

第二十五条?评价委员会委员对各类成果建议项目逐项表决,必要时由相关专家汇报建议项目情况。

超过三分之二(含)以上评价委员会委员参加,评价结果方为有效。山西电力创新成果一等项目,应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;二、三等项目,应获得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(不含)以上同意。

第二十六条?评价委员会对建议等级和评价结果有异议时,可以提出书面复议申请,并对有异议项目提出新的等级建议。

评价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建议逐项进行表决,到会委员五分之四(含)以上同意,可以按新的建议对异议项目的等级进行调整,形成新的项目等级名单。

第二十七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评价工作接受会员单位监督。拟发布项目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上公示。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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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? 异议处理

第二十八条?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,均可在公示内向评价办公室提出。逾期不予受理。

第二十九条?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,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。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,不予受理。

参与调查、处理异议的人员,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;确需公开的,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同意。

第三十条?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。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性、先进性、实用性等,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;对等级和排序的异议,为非实质性异议。

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、完成人对评价等级的意见,不属于异议范围。

第三十一条?实质性异议由办公室负责处理,有关推荐单位协助。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,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,并将调查、核实情况提交办公室。

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办公室审核。

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,由办公室负责协调,相关推荐单位协助。

第三十二条?异议处理过程中,涉及异议的项目完成单位、完成人及提出异议的单位、个人都应积极配合,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必要时,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现场调查。

项目完成单位、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,视同承认异议内容。

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,视为放弃异议。

第三十三条?办公室向评价委员会报告异议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,提请评价委员会审议,并将审议结果通知涉及异议各方。

评价委员会对异议处理作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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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? 发布及推广

第三十四条?协会负责发布山西电力创新成果并予以通报表扬,组织优秀成果宣传、交流与推广应用。获得山西电力创新优秀成果的项目,由协会颁发荣誉证书,建议获得优秀成果的单位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。。

第三十五条?受表扬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,撤销其评价结果,由协会追回成果证书及荣誉,并取消该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后申报的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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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? 附? 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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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?山西电力创新成果评价不收取申报单位费用。评价所需费用,由协会支付。

第三十七条?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管理咨询部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八条?本办法自202041日起执行。原《山西电力创新成果评选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